申请人:嘉树桩国际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小微律政(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92395号“嘉树庄 FINE W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043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19005号“THE FORESTI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两商标并存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一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幼儿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