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莆田市优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56720号“名帮 MING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3233号“名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其将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包装设计证明材料、“帮”与“邦”的释义、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部分实物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未被提起撤销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毡;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毡;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名帮 MINGBANG及图”与引证商标“名邦”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