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起源地文化传播(北京)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花安堂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新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2日对第29037276号“Origin la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起源地”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在先申请了第26131466号“中国起源地 推荐产品 CHINA AREA OF ORIGIN”商标、第26131467号“中国起源地 保护产品 CHINA AREA OF ORIG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11月11日,拥有“起源地”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构成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傍名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复制,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宣传及推广使用证据;宣传材料;办公场所图片;美容项目合作协议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并未获准注册。争议商标译为“原始土地”,与申请人“起源地”含义不同,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状态查询信息;翻译网页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花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经审查2018年12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 2019年3月20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花安堂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文中。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以及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Origin land”与申请人商号“起源地”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部分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部分为自制证据,部分形成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的证据亦未涉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起源地” 作为申请人商号经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相关领域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咖啡馆”等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