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607616号“滴滴保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滴滴保镖 16607616

阅读:24692 2020-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车码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6日对第16607616号“滴滴保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674281号“滴滴之家 点滴心意 在你身边及图”商标、第12…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车码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6日对第16607616号“滴滴保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674281号“滴滴之家 点滴心意 在你身边及图”商标、第12236522号“滴滴打车及图”商标、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抄袭和摩仿;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介绍;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文件;

  3、广告合同、参会照片、图书馆检索报告、宣传活动费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

  4、相关判决书、裁定书;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6、相关研究报告;

  7、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2月6日初步审定,于2016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修鞋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于2014年3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13日初步审定,于2016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送乘客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14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我局在第16607616号“滴滴保镖”商标无效宣告一案(商评字2019第0000032996号裁定)中已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近似、引证商标二是否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出评述,并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前述案件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无实质性不同,我局对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上述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所属行业差异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滴滴打车”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网络智能叫车相关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滴滴保镖”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滴滴”,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之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运送乘客、司机服务等服务所属行业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上述密切关联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607616号“滴滴保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滴滴保镖 166076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75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