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未来时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06257号“Rock Sci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16122号“ROCK THE W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方式、含义、呼叫、整体外观、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上关于“rock”、“Rock Science”及“ROCK THE WEB!”的含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论坛、互联网广播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讯、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Rock”,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