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18928号“Rock Sci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ock Science 40418928

阅读:111603 2020-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未来时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18928号“Rock Sci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46588号“ROCK及图”商标、第17…

  申请人:成都未来时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18928号“Rock Sci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46588号“ROCK及图”商标、第17411814号“ROCK”商标、第35927625号“洛克ROCK及图”商标、第38660228号“ROCK及图”商标、第5335444号“Rockchip”商标、第39405719号“Rock Engi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构成要素、设计方式、含义、呼叫、整体外观、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3、引证商标四、六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上关于“Rock Science”及“ROCK CHIP”的含义;2、引证商标四、六状态证据;3、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所有人查询截图。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教学学习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头戴式耳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Rock”,该词与引证商标二“ROCK”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418928号“Rock Sci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ock Science 404189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7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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