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36939号“丫巴巴 YABAB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丫巴巴 YABABA 24236939

阅读:88844 2020-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环球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进贤县妞妞鞋店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5日对第24236939号“丫巴巴 YABAB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89565号“芭芭鸭babaya”商标、第12883958号“巴…

  申请人:浙江环球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进贤县妞妞鞋店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5日对第24236939号“丫巴巴 YABAB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89565号“芭芭鸭babaya”商标、第12883958号“巴巴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是搭便车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地产生误认和混淆,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引证商标获得荣誉及使用情况;

  3、不予注册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第5、14、25、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00余枚商标,其中包括“回力爵士”、“哥斯拉公牛”、“酷美意”、“诺喜路”、“悟空米奇”、“新加伦”等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文“丫巴巴”与引证商标一中文“芭芭鸭”、引证商标二“巴巴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故意夸大了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二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芭芭鸭”商标已在先使用,争议商标中文“丫巴巴”与申请人“芭芭鸭”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根据我局已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第5、14、25、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00余枚商标,其中包括“回力爵士”、“哥斯拉公牛”、“酷美意”、“诺喜路”、“悟空米奇”、“新加伦”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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