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燕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8日对第22236527号“盼盼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盼盼”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营多年,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51252号“盼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00687号“盼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1189号“盼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3818号“盼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19774号“盼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必将误导公众,造成混淆,产生不良影响。3、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盼盼”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认定驰名商标的裁定书、判决书;
2、分公司的营业执照、部分厂区大门照片;
3、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推荐函、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推荐函;
4、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部分销售发票、统计证明;
5、广告费审计报告、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6、“盼盼”系列商标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
7、商标管理制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膨化食品国家标准、法式面包福建省地方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8、部分产品外包装、内部报刊、客服调查表、领导视察照片;
9、部分荣誉证书;
10、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其他维权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食用油等商品上。2017年10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19年2月15日,争议商标经(2019)商标异字第7556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于2019年4月7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食用油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浆、鱼皮花生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9年4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现行《商标法》第七条及第九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汉字“盼盼熊”构成,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盼盼”,上述商标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均未形成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食用油、豆浆、鱼皮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盼盼”商标经宣传使用在零食小吃类产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中,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