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若共同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凯利融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5日对第283317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2、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存在,其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2、Hysteric mini25周年纪念杂志;作品创作历程证据;《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3、Hysteric mini在2008-2018年的产品手册;
4、美术登记证书;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立设计、具有显著性,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且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2、本案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在中国的知名度水平,也不能证明其标识、作品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证据不予认可。故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申请人的质证理由:1、被申请人系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大量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是对他人作品、商标的摹仿。2、被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其原创作品。3、被申请人在其天猫店铺中摹仿申请人品牌及著作权。故争议商标应当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衣服饰边;衣服装饰品;纽扣;假发;除线以外的缝纫用品;人造花;亚麻织品标记用数字或字母;纺织品装饰用热粘合补片(缝纫用品);妇女紧身衣上衬骨;头发装饰品”商品上。
2、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达300多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包括第23986887号“咖喱厨师超人 CURRYPANMAN及图”商标、第18025378号“寿司超人 OMUSUBIMAN及图”商标、第28300375号“面包超人”商标、第28299690号“DOKIN-CHAN”商标、第26256995号“R&TDUDU&ROBOT及图” 商标等。
我局认为,一、我局认为,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具备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构成美术作品。其次,由申请人证据可知,申请人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将该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图形作品于中国、日本等国或地区申请注册;申请人2010年10月17日在日本公开发行的Hysteric mini 25周年纪念杂志,其图形作品在杂志上处于显著位置,并有品牌创意来源的谈话报道。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可视为申请人对涉案作品创作和公开发表,因此,申请人享有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再者,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涉案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相似程度较高,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申请人图形作品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极为近似难谓巧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品有接触可能。综上,被申请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经审理查明2 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咖喱厨师超人 CURRYPANMAN及图”、 “寿司超人 OMUSUBIMAN及图”商标、 “面包超人”、“DOKIN-CHAN”、“R&TDUDU&ROBOT及图”等300多件商标,其中众多商标与国际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