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先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03537号“先锋XIA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626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128523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根据功能、用途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8110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491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