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橙子成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0209号“人才加速器 TALENT ACCELERA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401190号图形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其余各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