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斯奇奥盖斯帕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0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使用于农业机械的刀片,为农业机械产品上的一个显著部件。其通过卡扣方式将刀片连接到能够驱动的机械主体。且申请人已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五面视图,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设计的具有独特形状的刀片,其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的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国青岛公司企业信息、申请人官网截屏、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为指定中国获领土延伸保护的三维立体商标。根据申请人在商标说明中对商标图样进行的文字描述及提交的五面视图可知,申请商标的图形为使用于农业机械产品中的刀片部件。
经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五面视图,故申请商标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但是,申请商标使用在“农业机械;非手动的农业器具;刀片(机器部件)”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且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