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0991号“白沙井 BAISHAJI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白沙井 BAISHAJING及图 810991

阅读:132373 2020-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0991号“白沙井 BAISHA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6149号决定,于2019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0991号“白沙井 BAISHA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6149号决定,于2019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委托专门的调查员对复审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再次进行了相关调查,结果仍然未能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啤酒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没有得到确认,据此径行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1、英博白沙简介;2、有关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介绍、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3、被申请人出具的“白沙”系列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同意书;4、百威(武汉)啤酒有限公司出具的“白沙”系列商标的接受委托的声明;5、百威(武汉)啤酒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6、被申请人“白沙啤酒”身背标设计图稿;7、被申请人“白沙啤酒”产品的部分包装照片;8、被申请人白沙酒的部分发运记录(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10月18日);9、从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和企查查网站打印的申请人及其前任法定代表人的信息;10、从商标局网站上查到的前法定代表人“韦廷希”名下申请商标的详细信息及其抄袭在先品牌介绍;11、国家企业信用网站上“中山泰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详细信息;12、申请人关联公司“中山泰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列表;13、上表所列的申请人关联公司“中山泰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的商标档案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介绍;14、申请人在好妞妞食品招商网上的招商信息;15、国家企业信用信用网站和企查查网站上“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详细信息;16、申请人关联公司“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列表;17、上表所列的申请人关联公司“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商标的商标档案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介绍;18、企查查网站上关于申请人的现法定代表人黄必实的信息;19、国家企业信用网站和企查查网站“广州红炬贸易有限公司”详细信息;20、申请人关联公司“广州红炬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列表;21、上表所列的申请人关联公司“广州红炬贸易有限公司”商标的商标档案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介绍;22、企查查和天眼查网站上关于申请人的股东兰榕娇的信息;23、企查查网站关于申请人的股东名下的多个关联公司的详细信息;24、申请人关联公司“通达商标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名下代理的商标列表;25、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26、上表所列的申请人商标的商标档案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介绍;27、申请人曾用名“广州长荣啤酒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列表;28、相关不予注册异议决定;29、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官方网页;30、第1341841号及第10833322号商标资料及其抄袭在先品牌的详细介绍;31、上述裁定书及判决书。

  我局将前述调取的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至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代理委托书及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均没有加盖被申请人的章戳,在此情形下,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并未获得被申请人的委托授权,应视为未提交证据材料或者所代提交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长沙啤酒厂于1994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1996年1月28日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6年1月27日。复审商标经名义变更、转让,现所有人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经查询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代理委托书原件及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均加盖有被申请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章戳。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复审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案件审理阶段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啤酒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5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3商标使用许可同意书、证据4接受委托声明形成时间均未在本案指定期间,且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6、7系多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8系被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9至31均非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另,由我局经复审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提交的代理委托书原件及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均加盖有被申请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章戳,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代理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并未获得被申请人的委托授权,应视为未提交证据材料或者所代提交的证据无效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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