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RF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若伊碧欧兰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7471484号“BIOEFF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经核准,申请商标由原申请人转让予现申请人ORF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50929号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