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比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邦嘉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范心悦
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对第33697091号“COMBACKI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COMBACK”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729891号“COMBACK”商标、第14040656号“COMBAC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参加展会、媒体宣传、生产销售等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毛皮、背包、包、运动包、帆布背包、行李箱、皮制系带、伞、登山杖、动物外套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7月7日起至2029年7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背包、手提包、登山杖、伞、皮制带子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毛皮、背包、包、运动包、帆布背包、行李箱、皮制系带、伞、登山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皮、背包、手提包、登山杖、伞、皮制带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COMBACKID”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COMBACK”,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外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动物外套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毛皮、背包、包、运动包、帆布背包、行李箱、皮制系带、伞、登山杖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动物外套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