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空中客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03123号“智慧天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6295号“智慧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第31075918号“智慧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因此,引证商标一已属无效商标,故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