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50943号《关于第21670346号“熊猫看书PANDAREAD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48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熊猫是自然界为人熟知的动物,不能因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338号、第124846号“熊猫”商标、第880948号“熊猫 PANDA”商标、第380374号“熊猫”商标、第595817号“熊猫 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含有熊猫文字或形象而在商标设计上垄断熊猫素材和资源,进而阻挡其他含有熊猫素材且具有一定区分的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差异较为明显,相关消费者可以区分,不易混淆误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