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九共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69267号“互助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40176号“一品互助及图”商标、第39929850号“360互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62616号“17互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