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沧州圆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99698号“一只企鹅 A PENGU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929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09600号“企鹅 QIE SHANGB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一只企鹅”、英文“A PENGUIN”及企鹅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和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描述事物、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二形成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