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怀仁市明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4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86836号“鑫明矿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且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主营范围并非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宣传图片、产品照片、订单确认书、购销合同、获奖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陶制平底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经图形化设计的中文“明鑫陶瓷”构成,其中“明鑫”字体较为显著,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该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所含文字“鑫明”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