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沧州圆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84264号“一只企鹅 A PENGU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39477号“铜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815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一只企鹅”、英文“A PENGUIN”及企鹅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描述事物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二形成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