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8500号《关于第32375690号“Renaiss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40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16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与第3766346号“Renaissance”商标、第3766362号“文艺复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但由于引证商标一、二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在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均刊登在2020年6月6日第1698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