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ROTOCOL LAB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5125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98711号“IPF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43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 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在部分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用于科学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计算机等商品上予以撤销,以上两件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接入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