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36257号《关于第32346950号“优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38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6133225号“优腾YOUT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商标异议申请在全部指定使用服务上被不予注册,异议决定现已生效,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2019)商标异字第63940号不予注册决定书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