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OM DIXON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30939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94747号“TOM DIX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30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