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61976号“SHI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HIFT G1361976

阅读:71550 2020-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洪侑廷 委托代理人: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38362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61976号“SHI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22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

  申请人:洪侑廷

  委托代理人: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38362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61976号“SHI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22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4890028号“Shi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玩具;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玩具、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游戏机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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