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诚优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02067号《关于第29682109号“斗米快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0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333号判决,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7600221号“米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63667号“米斗 8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世诚优聘公司受让取得被诉决定引证的第22229772号“米8斗 潮男会馆 MIBADO”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成为该商标权利人,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就业招聘服务;提供就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24358822号“米斗 米斗有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核准转让至北京世诚优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见第1677期商标转让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同属申请人,两商标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广告版面设计;广告代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广告版面设计;广告代理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就业招聘服务;提供就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就业招聘服务;提供就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