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33803号《关于第29039357号“Fan Bingb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41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5019434号商标、第251662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均因商标异议申请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被不予注册,异议决定现均已生效,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2019)商标异字第83631号不予注册决定书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2019)商标异字第86180号不予注册决定书不予注册,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