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明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4283号《关于第29311513号“BODY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9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379号判决,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3256170号“Body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相关商品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1月20日,第1672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