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格林康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博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60390号《关于第28975978号“格林康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8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1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格林康泰”与第18976015号“格林康纳 卧如弓 SIDE SL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卧如弓”,二者在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区别,整体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