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067850号“优衣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衣库 27067850

阅读:134915 2020-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41340号《关于第27067850号“优衣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8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

  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41340号《关于第27067850号“优衣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8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23031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现已生效(第1671期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185899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芳香疗法、美容服务、宠物清洁、园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芳香疗法、美容服务、宠物清洁、园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067850号“优衣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衣库 270678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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