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157133H5号“BARBAPA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RBAPAPA G1157133H5

阅读:147317 2020-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丽丝•梅•泰勒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4952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157133H5号“BARBAPA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1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

  申请人:爱丽丝•梅•泰勒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4952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157133H5号“BARBAPA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1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262号判决,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1215615号“巴巴爸爸 BARBAPA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2月20日,第1684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157133H5号“BARBAPA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RBAPAPA G1157133H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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