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财富媒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名义:时代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12642号《关于第27568715号“财富全球论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3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10069号判决,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复审服务上,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习惯,易将其认读为直接表示上述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标志,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上的时间较长、地域较广,在我国公众中已经产生较高的知名度,且该知名度足以使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使用者之间建立起固定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四项服务上经使用取得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财富媒体公司并未提交申请商标在前述四项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证据,申请商标在前述四项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复审服务上,仅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上经使用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起固定对应关系。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在除“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经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四项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