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OCK FIT LLC(洛克菲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1695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31992号“MARI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6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81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国际注册第1086956号“Mart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