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16490号“九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泽 40516490

阅读:94256 2020-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九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智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16490号“九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亦是申请人字号,申请人与第39497160号“九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不属于相同领域,不存在经营上…

  申请人:河南九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智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16490号“九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亦是申请人字号,申请人与第39497160号“九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不属于相同领域,不存在经营上的交叉冲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可以区分商品来源。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查询资料、申请人官网资料、网络售卖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二者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垢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网络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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