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99313号“小米XIAO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米XIAOMI 27299313

阅读:111395 2020-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0309号《关于第27299313号“小米XIAO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0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0309号《关于第27299313号“小米XIAO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0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9348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第7887337号“小米屋xiao mi 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67898号“小米元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582716号“小米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第8370136号“小米娃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01292号“小米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本案审理终结时,引证商标一、三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在帽、手套(服装)两项商品上予以撤销,尚未生效,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生效(第1657期公告)。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现已生效(第1704期公告)。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生效(第1657期公告)。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生效(第1657期公告)。第15003436号“小米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现已生效(第1660期公告)。第26598572号“小米童品XIAOMITONG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申请注册时已被驳回。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73647号“MILLE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02938号“MILL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引证商标二至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帽子、手套(服装)、婚纱、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帽、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服装带(衣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服装带(衣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299313号“小米XIAO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米XIAOMI 272993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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