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2590号《关于第26081985号“BURRAND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2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22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434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因撤销复审全部成立已被撤销并公告,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