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华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59145号“时光旅程VT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612766号“时光旅景”商标、第37343887号“时光旅拍”商标、第39340342号“时光旅行”商标、第12201058号“VTI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动物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四个汉字,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园服务外的娱乐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现场表演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除动物园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