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龙腾智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2129号《关于第26893918号“唯美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41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42025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现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生效(第1652期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放弃3504类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第16809777号、第173009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