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035416号“K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RA 26035416

阅读:67024 2020-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恩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55676号《关于第26035416号“K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6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

  申请人:南京恩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55676号《关于第26035416号“K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6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384号判决,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1927000号“KR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轴承(机器零件);调节器(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轴承(机器零件);调节器(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8月27日,第1661期)。引证商标现为在“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气动元件;阀(机器零件);液压阀;电磁阀;调压阀;泵(机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035416号“K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RA 260354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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