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仟壹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零创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9日对第35107498号“CELINUNUN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与第16655786号“努一努NUNU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原注册人周祥友好协商,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转让形式获得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在引证商标转让之前,申请人通过授权形式使用该商标,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努一努NUNUNU”商标。申请人对该商标具有在先商标权利。二、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引证商标原注册人身份证、转让商标受理、争议商标注册截图。
2、许可授权协议、产品照片、销售协议、发票及电子商务网店产品销售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亦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经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零创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9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上。佛山市零创壹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理由中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其名称由佛山市零创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佛山市零创壹科技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由周祥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6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2019年8月6日该商标由周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我局在[2019]第305331号无效宣告裁定中宣告引证商标无效。
3、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12件商标,未见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近似之情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因此与争议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未阐述具体理由,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经我局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12件商标,未见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近似之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