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伊东屋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8210号“HELVET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且申请商标已在日本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日本注册信息;申请人公司发展历程;百度百科上关于申请人介绍;销售合同、发票;部分销售统计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ELVETICA”可译为“出版业常用字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商标评审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