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7390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0739035

阅读:134921 2020-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爱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曲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39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7084号“京兆堂Kingsiu Tong及图”商标、第33852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四川爱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曲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39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7084号“京兆堂Kingsiu Tong及图”商标、第33852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阶段,鉴于其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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