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安逸眠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5514号“安逸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间并不存在直接、必然联系。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安逸眠”指定使用在床、家具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