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雪梅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74700号“梵妳卡波 FINELYC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75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且已有大量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销售发票、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