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生命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4453号“白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有在先注册的第4133483号“Platinum”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有在先注册的第4133483号“Platinum”商标与“白金”商标在含义上相对应,在原注册商品上,消费者更易将申请商标与自身在先注册的英文商标相对应,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50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615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