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601508号“小米金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米金科 41601508

阅读:67152 2020-07-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01508号“小米金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9002号“小森金科”商标、第25641543号“小麦金科”商标、第29325999号“小鱼金科”商标…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01508号“小米金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9002号“小森金科”商标、第25641543号“小麦金科”商标、第29325999号“小鱼金科”商标、第1547940号“金科 JINKE及图”商标、第6771607号“金科”商标、第33040508号“金科”商标、第16836495号“金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小米”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小米”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45541号“小望金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4、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申请人“小米”商标获驰名商标保护的证据、宣传图片、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保险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五至八显著识读文字“金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注册及获保护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1601508号“小米金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米金科 416015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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