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8927号“JIANKANG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7721号图形商标、第12122544号图形商标、第12862947号图形商标、第9741928号图形商标、第3521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41563号“亿沃 yiwo及图”商标、第15261864A号“同悦康 TONGYUEKANG及图”商标、第15261864号“同悦康 TONGYUE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六、八)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