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爱泡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悟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对第25685520号“爱泡酸菜的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囤积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网页截图;
2.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3.被申请人商标搜索结果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援引的第31249453号“爱泡酸菜的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二百多件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无正当使用意图,故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