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新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丽如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八月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3日对第12431586号“唯美 RENOP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注册行为有提供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之嫌。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是对我国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扰乱。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搜索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超过5年争议时限。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原件形式):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原材料订货单、送货单;
3、包装箱订单及成品;
4、产品宣传单;
5、销售合同及发票;
6、物流发票及销售场所照片
7、民事判决书等。
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不予认可。综上,请求依据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5类电子琴、钢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用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文件骗取了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时间晚于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发照日期,我局难以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作为判定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真实性的唯一依据。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